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12 10:56:35 浏览次数:1036 [返回]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下称萧山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注册商标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相关作案工具,并将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7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数次联系被告人张某,以每箱900元、1480元的价格,向其定购了共计242箱假冒的52度五粮液酒用于销售。被告人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即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假冒的52度五粮液标签、防伪商标、外壳等包装,“打造”了含有注册商标标识500毫升装52度五粮液。
截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陈某交付共计192箱假冒注册商标52度五粮液白酒,货值115万余元。此外,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从被告人张某的住处查获50箱、货值约29万余元的52度五粮液白酒。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经营的商行及住处查获共计179瓶假冒注册商标的52度五粮液白酒,货值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又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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