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近日,禄丰法院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一起侵害商…
12月13日,拉夫劳伦公司宣布,其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中取得重大法律胜利。这些案件的被告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均为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的主要授权商。
“针对爱某公司重复侵权行为,贵院做出了加重的法律评价,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立场,以及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真诚态度,这非常令人鼓舞!”
近日,“奥利奥”起诉“奥莉花”商标侵权一案迎来裁定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争议商标“奥莉花”无效及其项目类别无效。
有着37年历史的广州东方眼镜根植广州,因服务过无数街坊而广为熟悉。然而,近日,来自上海的东方眼镜将广州东方眼镜告上法院,起诉对方商标侵权并禁止使用“东方”字样的标识。
曾因同一侵权行为被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但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还另设账户持续实施被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原告是否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出声明,称被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令郎酒公司胜诉,并要求夜郎古酒业及相关公司赔付1.96亿元。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对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德国某公司为上图三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在服装行业中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艾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售卖服饰的淘宝店铺“XX代购”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德国某公司诉至厦门中院,请求判令艾某及另一被告陈某(发货人)停止侵权并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主张祁阳某贸易公司正在申报出口的货物与其售往国外的享有著作权产品完全相同,涉嫌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故向海关提起临时保护措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
近日,渝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起因系被告商家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出售运动鞋,鞋上印有与原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判决商家赔偿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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