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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流程:
1、客户提交商标变更材料 → 递交商标局--------------1-5个工作日
2、递交申请 → 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 -------------- 1-2个月
3、商标局审查 → 商标局核准变更证明--------------3-6个月
注:以上时长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公司的承诺,具体以商标局审查时间为准。
所需材料: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4)、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5)、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6)、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上述文件:商标证为公司名义就盖章
商标证为个人名义就签字
注意事项:
1、变更申请人名义的,需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仅变更地址不需要证明材料。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3、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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