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6/22 9:25:46 浏览次数:689 [返回]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涉及“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侵权案件。原告陈某于201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图文商标,商标有限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芜湖地区具有较好经营声誉,2009年、2016年分别被评为“芜湖十大名小吃”和“安徽特色小吃名店”称号。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签订《加盟协议书》,约定由邵某加盟“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在东郊路38号设立分店,陈某授予邵某使用“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招牌,一次性支付20000元加盟费,加盟期限截至2015年6月8日。
加盟期限尚未届满期间,被告将招牌“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更名为“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在原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经营,突出使用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且在美团网,外卖包装上均使用“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字样。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商标,陈某遂向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
案件中止审理期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认为双方异议人处于相同地域,且双方商标整体上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在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邵某构成商标侵权,并要求停止侵权。
被告辩称:被告所经营的“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餐馆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双方签署的《加盟协议》已经因协议期满而终止,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永霞系“红旗大个子麻辣烫”文字与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在合法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营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在芜湖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被告邵某经营的“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与原告在先注册的“红旗大个子麻辣烫”商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
被告在其经营的餐馆招牌、线上平台等醒目位置使用原告商标中核心标识“大个子麻辣烫”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且被告曾与原告达成加盟协议,加盟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被告更名使用“东郊路大个子麻辣烫”,但因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一致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将被告经营的餐饮服务与原告的餐饮服务产生一定联系。故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并停止侵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经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近期陈某又将其他商家涉及店铺和线上平台使用“大个子麻辣烫”字样的侵权行为提起系列案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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