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6/28 10:28:31 浏览次数:1091 [返回]
大众汽车商标,是我们熟悉的“VW”字母组合的图形,它看起来也像是三个用中指和食指做出的“V”,有“必胜”的含义。
此前,有人申请了一个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看起来是把字母“VW”都倒过来,然后加了一条弧线的形状,商标图样如下。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被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规定为由驳回,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由此,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展开了长达3年的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一审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终审结果出炉。
诉争商标由饶平于2006年11月申请,专用期限到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商品上。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提供了引证商标,于1983年7月申请,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车辆及其组成部件和备件”商品上。
同时,大众汽车股份公司还提交了很多证据证明其知名度,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驰名的裁定资料等。
法院指出,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汽车”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两者虽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属于类似商标,但是鉴于引证商标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淡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致使大众汽车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终审判决驳回商标局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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