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7/16 9:26:54 浏览次数:576 [返回]
7月15日凌晨,王祖蓝工作室发声明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报道。声明表示,王祖蓝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在录制过程当中,王祖蓝身穿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的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不是王祖蓝本人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不明情况的吃瓜群众都十分好奇,这是怎么回事?
这起“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案中,被告其实不是王祖蓝,而是安徽广播电视台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这还要说到王祖蓝之前在安徽卫视参加的《来了就笑吧》这档节目。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其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
双方各执一词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为葫芦娃的版权方认为:这一节目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于是将安徽广播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王祖蓝与葫芦娃的“渊源”其实不止这一次,早在2012年就发生过类似事件。2012年的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模仿葫芦娃,湖南卫视也因此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2015年长沙中院判决湖南卫视侵权,要求停止播放涉案视频并赔偿原告十万两千元的损失。
看到这里,网友也提出了疑问: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是不是就不能使用葫芦娃形象了?这会不会对文艺创作产生影响?事实上,知识的更新和发展无法一蹴而就,创作活动也不可能脱离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因此,除了获得版权方授权外,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以平衡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边界和公众自由获取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适当引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1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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