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9/3/14 14:47:20 浏览次数:505 [返回]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其作用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今年初,又将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纳入到了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当中。2016年09月,《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8号发文明确提出要“改革标准供给体系。……鼓励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标准,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将成为商业运作模式绕不开的话题。
然而,一方是被许可人认为收取的专利许可费过高,一方是专利权人宣称自己提出的费率水平公平、合理,符合FRAND原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到底应该怎样收费?
与普通专利不同,标准必要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实质上是利用公权力推广实施相关专利技术,标准的实施者为了使其产品符合标准并进入市场而必须实施标准中包含的专利,并无选择自由。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需按照“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无歧视(discrimination)”原则(FRAND原则),对标准实施者给予许可。但是,在许可谈判实践中,如何判断专利权人提出的许可方案是否符合FRAND原则,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往往各执一词,很难达成一致。每一个专利权人都希望对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获得尽量高的许可费,而标准实施者则希望降低其支付给每一个专利权人的许可费,以避免造成过高的专利费堆叠。这种矛盾导致一些许可谈判历经数年都不能达成一致。
目前,从美国、欧盟和中国的相关案例来看,法官在判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时,遵循的主要原则有:FRAND专利许可费必须为专利权人提供合理补偿;许可费应当限定于技术本身具有的价值,而不包括由于专利纳入标准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在确定FRAND专利许可费率时,法院应对比其他类似许可协议。据悉,在微软诉摩托罗拉专利侵权案以及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中,法官判定FRAND许可费率主要采取了可比许可协议的方法,而在处理Innovation和数家企业间的专利诉讼案时,法官采取了公式法计算专利许可费率,选择适合于目标专利的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
司法可以为推动、促进双方按照FRAND原则进行真诚、务实的谈判创造条件,但鉴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性、FRAND原则的复杂性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有限性,司法本身很难彻底、全面解决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许可问题。更多地还是需要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为了增加在谈判中的筹码,建议企业平时多练‘内功’,密切跟踪技术发展方向,找出技术创新突破口,进行周密的专利布局,形成强有力的专利组合,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话语权。在获得专利许可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充分调查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法律状态、权利期限、专利质量等信息,对许可专利做出准确判断和分析,以确保物有所值。在专利许可之后,应充分利用技术,更快占领市场,以便做到物尽其用。通过组建或加入专利联盟抱团取暖,也是个不错的选择。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但是前提仍是手里要有核心专利或标准必要专利,心里才能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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