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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恶意诉讼为自己盗版电影争取先发行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安海著作权登记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1 10:25:48 浏览次数:417 [返回]


圣壹门公司制作并出品了动画电影“吃货宇宙”,但令圣壹门公司始料不及的是,一部与自己制作的电影元素、定位重叠的电影“美食大冒险”的制作方易动公司居然采取了恶意诉讼的手段来阻挠、攻讦“吃货宇宙”的正常发行。圣壹门公司在屡次成为被告应诉后,以涉嫌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将易动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易动公司败诉,易动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易动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恶意诉讼为自己盗版电影争取先发行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安海著作权登记


从2014年1月开始,北京圣壹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壹门公司)对电影“吃货宇宙”开展了剧本备案、立项、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等正常筹备、拍摄工作。该电影在2016年戛纳电影节、多伦多电影节上参展后反响热烈,引发了不少国内外合作伙伴的关注。与此同时,也引起了竞争对手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公司)的注意。


易动公司于2016年7月以圣壹门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为案由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圣壹门公司,后于同年11月23日称因起诉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


2016年11月,易动公司以圣壹门公司电影“吃货宇宙”侵害易动公司的“美食大冒险”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圣壹门公司,事实与理由与前次诉讼一致。2017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易动公司败诉。易动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定,圣壹门公司的“吃货宇宙”与易动公司的“美食大冒险”动画形象有明显区别,故事情节也不雷同,二者在表现形式、发行渠道等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驳回易动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易动公司提起第二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尚未作出期间),易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蔚蓝的海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蔚蓝的海公司)以圣壹门公司的“吃货宇宙”侵害蔚蓝的海公司的“蒸盒号启航”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圣壹门公司等。2018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蔚蓝的海公司败诉,理由是:双方电影的角色名称不相似,角色的外在整体形象等都有明显区别,故事情节也并不相似,且蔚蓝的海公司的“蒸盒号启航”尚未在市场公映,圣壹门公司没有接触到的可能。蔚蓝的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蔚蓝的海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蒸盒号启航”是易动公司“美食大冒险”的系列作品之一,其主要动画形象与易动公司“美食大冒险”相同,故事情节也基本一致。)


通过反复提起毫无依据的知识产权诉讼,易动公司以圣壹门公司多次涉嫌侵权诉讼为由,向腾讯公司投诉导致圣壹门公司的微信表情包下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投诉圣壹门公司未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和登记;向圣壹门公司的境外代理商散布不实言论导致其宣传滞期等等,进行了多项商业诋毁行为,阻挠圣壹门公司的商业拓展和重要经营活动。


结合上述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结合三次诉讼及相关事实能够认定,易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起前述系列诉讼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诉讼。


因此,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易动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易动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圣壹门公司发送书面致歉声明,消除因本案侵权行为对圣壹门公司造成的影响,易动公司赔偿圣壹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


同行业者之间的竞争,应该诚实、公平、守信。不能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更不应该通过提起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在对手市场运营的关键节点实施阻碍、打压的行为,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恶意诉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因一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制度不是捏造事实、打压对手的手段。恶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规制。面对恶意诉讼,公民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揭露和斗争,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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