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5 10:57:03 浏览次数:647 [返回]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分时段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上玩”APP运营商对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爱奇艺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但会员仅获得有限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予他人使用。
爱奇艺公司发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过技术手段将爱奇艺VIP帐号非法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违反了爱奇艺VIP帐号用户协议。
爱奇艺公司认为上述涉案行为一方面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造成爱奇艺APP下载量降低;另一方面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导致用户体验下降。上述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两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一、龙境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龙境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于2017年8月将涉案APP转让与龙魂公司,此后其并非该APP的运营者,但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龙境公司系马上玩网ICP备案的运营主体,该网站亦对涉案“马上玩”APP进行了介绍并可在该网站上直接点击下载涉案APP的手机端。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同时考虑到龙境公司提交的《业务转让协议》中约定涉案APP的转让价格为0元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以及与苹果公司邮件中显示的ios手机端涉案APP转让时间不一致,且涉案APP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亦非当然等同于涉案APP的实际运营者等因素,认定龙境公司为涉案APP的共同实际运营者,系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APP提供网络视频播放服务,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涉案APP提供游戏软件分发服务,网络用户均为双方争夺的重要经营资源,并且其经营成败的核心往往也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双方构成竞争关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从技术手段上看,两公司利用流化技术使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妨碍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其次,从主观过错上看,两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以及爱奇艺VIP付费会员,理应知晓爱奇艺公司VIP付费制度,但其仍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后,对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了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主观恶意明显。再次,从行为可责性看,爱奇艺公司在《用户协议》《VIP协议》中对爱奇艺VIP付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禁止将VIP账号用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商业经营之目的,两公司实施的分时段出租爱奇艺VIP账号的行为显然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其VIP账号所做的限制,亦非基于通过对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新产品服务进而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要,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最后,从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方面看,被诉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收益,而且从长远来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APP的下载量较大、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人气数高达数百万、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权利人会员收入和用户流量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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