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11 8:39:01 浏览次数:497 [返回]
继赢得多起著作权纠纷案后,“童话大王”郑渊洁举报的江苏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有了新进展。11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下称欣盛公司)和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宏瑞公司)罚金各50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李某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漆某娟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不等缓刑,并共判罚金63万元;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青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案的顺利审结,从源头打掉了一条横跨多省市、产销一条龙的侵犯著作权黑色产业链条,有效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制售盗版被起诉
2019年1月,郑渊洁所属的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致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欣盛公司和宏瑞公司兜售盗版《皮皮鲁总动员》系列图书。2019年2月20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与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江苏省淮安市召开案件推进会,要求迅速侦办。该案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及最高检四部门联合督办。经查明,该案涉及印刷、销售侵权盗版图书100余万册,码洋多达9000余万元,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被侵权盗版的出版社达21家。
2020年10月2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进行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欣盛公司、宏瑞公司二被告单位和王某等被告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某青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向法院提供了证据材料。
被告单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雄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青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万余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欣盛、宏瑞两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他们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青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已与被害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一起权利人实名举报,在河北印刷、北京及淮安仓储、通过网络平台向全国范围非法销售的重大少儿出版物盗版刑事案件,系‘正版与盗版混装销售’的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涉案人员众多,”该案件承办法官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丁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犯王某、李某雄、从犯漆某娟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私自印刷销售盗版书籍,涉案金额巨大,其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通过严查细审、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院对两名主犯王某、李某难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1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并处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
精准适用法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宣判,有力地打击了图书盗版犯罪。较之之前发生的类似案件,该案发现、侦破有更大的难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掺杂销售”具有更高欺骗性。被告将正版书籍与盗版图书掺杂销售,具有更强隐蔽性、更加难以识别。同时,“售存分离”增加了侦破难度。电商的发展使得商品存储与售卖分离,为侦破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难度。
在上述案中,涉案盗版图书经营店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违法印刷行为实施于河北省廊坊市,盗版图书邮寄仓库位于江苏省淮安市以及北京市通州区。办案人员辗转7省市,行程5万余公里,将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犯罪活动悉数掌握,不留死角。龙文懋表示,在犯罪认定环节,有关部门“区别对待”正版盗版销售行为,对销售正版图书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认定为侵权和犯罪,将销售盗版图书认定为犯罪,做到了精准适用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分别于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设立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前者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后者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龙文懋表示,未经许可“复制并发行”盗版图书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发行”盗版图书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实施了“复制并发行”行为的被告人只有王某等人,其他被告人均仅实施了“明知并销售”行为。因此,其他被告人应认定为触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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