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6/2 10:20:14 浏览次数:306 [返回]
6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注册的32957719号商标“AC FUN”,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纯英文商标“FUN”(商标号为20501360的引证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未加工、未打造的银;首饰盒”商品(简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游艺星际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标志即使指定颜色,亦不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且游艺星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其余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游艺星际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前一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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