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50579号无效决定,宣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歌尔股份”)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MEMS麦克风的专利”(ZL201420430405.4)专利权全部无效。
至此,2020年4月27日歌尔股份针对敏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敏芯股份”)在青岛中院提起的侵权诉讼案(2020)鲁02民初64号,失去权利主张基础。
案件回溯
2020年4月27日,敏芯股份上市前夕,歌尔股份针对敏芯股份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3件侵权诉讼案,分别为(2020)鲁02民初63号(涉诉发明专利ZL201310320229.9)、(2020)鲁02民初64号(涉诉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430405.4)和(2020)鲁02民初65号(涉诉实用新型专利ZL201220626527.1),随即,在媒体上出现各种关于敏芯IPO前被诉的消息新闻,导致敏芯IPO第一次上会被取消,引发行业哗然。
案件进展
据了解,(2020)鲁02民初63号和64号案,因涉及到纳米级芯片结构,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侵权鉴定,青岛中院分别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做出侵权鉴定报告,其中:关于63号案的鉴定结果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相关,不存在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的技术特征;关于64号案的鉴定结果显示,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不侵权。
其中,64号案的涉诉专利权为实用新型专利,据业内技术人士称,该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业内已使用多年,之所以能获得授权,一方面是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另一方面是因为歌尔股份在描述业内通用技术结构“背板”时采用了自造词“保护墙”,这会导致检索过程中漏掉相关文献。然而,最终的无效决定也表明,尽管使用了“保护墙”而非“背板”,但由于具体技术手段相同、配合关系一致,则区别仅仅为表述上的不同。
对于近期做出判决结果的65号案件,敏芯股份对于判决结果并不认同,并表示将继续上诉至最高院。
65号案件存在侵权争议,敏芯表示将上诉至最高院
65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声孔结构是否侵权。如下图所示,左边展示涉诉专利中“壳顶挖孔,顶面进声”的技术方案,右边展示涉诉侵权产品中“壳顶冲压,侧面进声”的技术方案。
在MEMS麦克风中,由于MEMS芯片尺寸不到一毫米,非常脆弱,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手段防止外部气流对外壳内的芯片造成损伤。
左边,歌尔股份的涉诉专利的方案只能起到局部阻挡作用,大部分气流还是从声孔开口部直接进入冲击底部的元器件,因此,该方案几乎起不到抗气流冲击的效果。
而右边,敏芯股份的涉诉产品,通过冲压一体成型而形成的声孔结构,气流被凹槽底部完全阻挡,只能从两侧壁进声孔水平进入外壳内部,完全不能冲击元器件,抗气流冲击效果较好。
通过左右两图的对比来看,无论在发明构思、技术原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上两者均有明显不同,敏芯产品与权利要求之间有实质差异。
而且,敏芯股份的涉诉产品所采用的这种声孔结构在业内俗称“牛鼻”结构,是行业中已经应用多年的成熟技术,被广泛应用,据粗略检索,2010年以后有多个申请人尝试申请该类结构的专利都被驳回或主动撤回。
对“牛鼻”声孔结构的粗略检索结果进行分析,如下图所示:早在1993年3月31日,日本星电公司就已在相关专利中公开了此种技术, 经过20余年的技术迭代和发展,截至今天,涉及本案核心争议点的“壳顶冲压,侧面进声”的技术早已是公知的成熟技术。
尽管如此,青岛中院于6月7日做出了敏芯股份的侵权判决,对此,敏芯股份已提起上诉请求最高院撤销青岛中院的侵权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免受影响。
专利质量或将决定专利大战胜负
从2019年7月歌尔股份对敏芯股份提起首起诉讼,时至今日正好两年整,彼时苏州敏芯还未科创板上市,最初看似普通的专利纠纷,到后续双方你来我往的几十起互诉案件,堪称国内专利战经典案例。
回归案件本身,专家认为歌尔股份虽然针对敏芯发起了一连串诉讼,但作为诉讼基础的涉案专利需具有较高的质量,能够经得起侵权比对和专利无效,前面的三件专利权或不具备上述特点,专利诉讼的成败也将难以预料。
或许两家企业最大的贡献就是把问题暴露在阳光下,无论是歌尔还是敏芯,无论是国内诉讼还是海外开庭,面对激烈的庭审交锋亦或残酷的商业竞争,缺少有杀伤力的专利弹药,难获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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