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万通知识产权了解到,日前“蜜雪冰城”品牌方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密雪时光”品牌方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龙一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蜜雪冰城”方在诉讼中称,其在市场经营中发现“密雪时光”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密雪时光”故意申请与“蜜雪冰城”相近似的“密雪时光”商标,并用于经营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冰淇淋与茶。“蜜雪冰城”对“密雪时光”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密雪时光”与“蜜雪冰城”构成近似,予以无效宣告。
蜜雪冰城方认为,被告“密雪时光”方模仿蜜雪冰城商标标识,在其商标名称、店铺装修、网站设计、广告宣传等各方面均存在“搭便车”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密雪时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与“蜜雪冰城”近似被无效宣告以后,仍然使用,要求判令“密雪时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的合理开支7万元。
据了解,2020年2月28日,被告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龙的“密雪时光”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8160166号。2020年2月28日,李晓龙将该商标的第35类商品服务授权被告龙一公司使用。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均已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故原告与被告的争议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对于“蜜雪冰城”主张的“被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该主张与本案商标争议无关联,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案处理,原告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决定,驳回原告“蜜雪冰城”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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