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和来自金华的两名被告金华麦曦工具有限公司、金华西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为一件发明专利纠纷在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对簿公堂。9月23日,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在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来自宁波的原告——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优特公司)和来自金华的两名被告——金华麦曦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曦公司)、金华西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因为一件发明专利纠纷在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对簿公堂。案件所聚焦的对象,是一种手持式电喷枪产品,是目前工业领域广泛使用的五金工具。
2013年3月20日,威优特公司申请的ZL201110005569.3 “一种手持式电喷枪”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后其发现,麦曦公司、西海公司在其网店内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并宣称为生产厂家。威优特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9月23日,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在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威优特公司诉称:
麦曦公司、西海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威优特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冲击了威优特公司的销售市场,严重损害威优特公司利益。同时,麦曦公司、西海公司存在经营地址混同、股东混同等情节,构成共同侵权。故威优特公司诉请麦曦公司、西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00万元。
麦曦公司、西海公司辩称:
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麦曦公司、西海公司曾经的工商注册地址相同,不能仅因经营地址相同、股东相同推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双方争议焦点:
经比对,双方对技术比对的争议仅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集风罩上设有轴承座、设于风叶进风面侧的轴承固定于集风罩上的轴承座内”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出风圈上设有轴承座、设于风叶出风面侧的轴承固定于出风圈的轴承座内”是否构成等同。
技术调查官围绕上述问题发表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轴承、轴承座的设置位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法院审理认为,庭审阶段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调查,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麦曦公司、西海公司均开设有网店销售、展示侵权产品,均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麦曦公司在网店中显示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并展示了生产车间图片,客服亦宣称产品由其生产,并当庭认可侵权产品由其制造,故麦曦公司构成制造侵权。麦曦公司网店中所宣传的联系地址与销售时的发货地址虽然为西海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但为其工商信息变更前的登记地址,故两公司在地址上发生重合,所售产品外观型号一致均存在合理性。仅以两公司股东存在重合,及其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不足以证明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麦曦公司、西海公司均实施了侵害威优特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案证据仅可证明侵权产品在麦曦公司、西海公司网店中销售的订单金额,但关于麦曦公司、西海公司的利润率及专利技术方案对其获利的贡献率均无证据支持。威优特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提供可资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麦曦公司、西海公司分别赔偿威优特公司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开支26万元、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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