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查询到的信息显示,为牟利,被告人赵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涉案7万余瓶,货值金额约140万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底,赵某等人出资成立一家葡萄酒有限公司,主营生产销售自主品牌葡萄酒。2018年起,王某任公司法人,并负责产品销售。然而自主品牌葡萄酒销量平平,为牟取更大利益,赵某等人决定铤而走险。
2019年3月起,赵某、王某、姜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姜某提供酒标委托加工,赵某、王某在其经营的公司厂房内,提供酒汁和酒瓶,并通过灌装、贴标、装箱等制作流程,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
截至案发,姜某共订购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88万元,均被其销售给他人。另查明,赵某、王某自行生产、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葡萄酒,货值金额25万余元。此外,警方从赵某经营的公司仓库查获假冒波尔多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26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表示:“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获得刑事司法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有自主品牌葡萄酒,却在自主品牌葡萄酒上,使用了‘BORDEAUX’地理标识集体商标。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姜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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