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执着”,大家已经有目共睹,多少起专利纠纷,至今也没有个确切的结论,比如苹果和高通的专利大战,至今仍在继续。但反之,想方设法蹭“苹果”的,放眼国内外也着实不少。
就说个近些的。2019年1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合议组刚刚就第27358258号“蘋果手雞 FRIED CHICKEN STORE及图”商标作出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第27358258号“苹果手鸡 FRIED CHICKEN STORE及图”是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餐厅等商品/服务上。
虽然在商标当中,用的是繁体字,但不难看出,这就是“苹果手鸡”四个字。
与我们打电话,玩游戏的那个苹果手机不同之处,主要还是在于“鸡”字。如此也就响应了商标中的图形,如手一般形状的鸡!?
这样的创意实在是新颖,但请不要惊讶,申请“手鸡”图形商标注册的可不止这一家。就比如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8959419号图形商标(左)和第16757288号图形商标(右)。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蘋果手雞”,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苹果手鸡”,这个商标你能说它没创意吗?反正我没有想到还有“手鸡”这样的存在。但你又能说它是完全原创吗?和“苹果手机”放在一起,即使变成了繁体字,即使“机”变成了“鸡”,难道就没有人认得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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