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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款装修墙纸引发“维诗康”与“朗诗”两家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漳浦著作权登记官网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3/8/16 9:28:31 浏览次数:1168 [返回]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墙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维诗康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维诗康)主张权利的两款墙纸相对于现有设计而言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不具备审美意义上的独创性,驳回了上海维诗康提出的广州朗诗墙纸有限公司(下称朗诗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两款装修墙纸引发“维诗康”与“朗诗”两家公司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漳浦著作权登记官网


该案二审审判长黄彩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经营者意图通过提起著作权诉讼来规避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审查,而获取对其产品外观的垄断性保护,该案通过梳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对于工业产品保护条件的异同,分析工业产品外观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充分要件,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起诉墙纸抄袭

Vescom(维诗康)是一个专注墙布、面料和窗帘等产品生产和研发的品牌,其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公司,上海维诗康是维诗康集团在上海的分公司。

企查查显示,朗诗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主营业务同样为墙纸、地毯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此外,该公司还代理多个国际品牌的相关产品。

2020年,上海维诗康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创作了“Clark”“Boyd”两款墙纸,于2018年9月7日完成著作权登记。两款墙纸具有强烈的艺术感和时尚感,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朗诗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墙纸与“Clark”“Boyd”两款墙纸基本一致,其行为涉嫌侵犯复制权及发行权。

据此,上海维诗康请求越秀法院判令朗诗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3.58万余元。

对于该案,朗诗公司辩称,上海维诗康的两款墙纸与其发表之日前的现有设计要素并无特别之处,压纹、块状分布、凹凸都是一般公众所熟知的要素。因此,上海维诗康的两款墙纸未达到作为美术作品应有的创作高度及审美意义,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此外,现有证据表明,上海维诗康不是涉案墙纸的著作权人,其只是将“vescom B.V”公司在先发表的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上海维诗康和“vescom B.V”存在控股关系,但也不能混淆著作权归属。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朗诗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名为“墙纸(74)”(专利号:ZL201230297258.4)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该文献显示,上述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0日,产品为方形墙砖凹凸相接的设计。

越秀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海维诗康的诉讼请求。

终审驳回上诉

据了解,越秀法院驳回上海维诗康起诉的主要理由是涉案两款墙纸不构成美术作品。

具体来说,越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具有审美意义,能体现作者在艺术领域内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虽然上海维诗康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涉案墙纸为美术作品,但鉴于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故该证书对登记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涉案两款墙纸的色彩均为单一颜色,组成元素为一般公众所熟知的图形,色彩和图形的整体构图亦属于简单搭配组合,并未展现出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成分,未达到作为美术作品应有的创作高度及审美意义。

一审判决后,上海维诗康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维诗康上诉称,涉案两款墙纸属于极简主义的美术作品,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互相独立,独立存在的艺术美感部分具有独创性且具有相当程度的艺术高度。极简主义主要描述抽象的、几何的绘画和雕刻,其艺术品的主要组成原则包括正确的角度、几何形等,使用最低限度的事件或组成的策略来诠释。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条件包括该智力成果是作者独立创作,以及该智力成果的智力创造性已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基本的智力创作性高度并非要求达到较高的艺术或科学的美感程度,而是要求作品中所体现的智力创作性不能微不足道。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海维诗康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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