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不乏遇到这种情况!我明明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甚至承担了刑事责任,凭什么还要给权利人赔钱?在这类案件中,侵权人对民事赔偿诉讼不理解、不配合。如何解开侵权人的“心结”则成了重中之重。近日,娄星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销售假冒商标权产品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销售侵犯其商标的产品,理应赔偿
2019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佘某的送货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上摆放有某知名商标标识的电缆线,经品牌方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批电缆线属假冒侵权产品,且佘某购进上述电缆线的价格低于原告公司提供电缆线给经销商的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上述事实作出责令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线罚款 28559元的处罚决定。
后电缆线公司以上述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将佘某诉至本院,要求佘某赔偿经济损失28559元。
被告辩称: 已经行政处罚,不应再赔偿。
佘某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之后,表示当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了全部货物,并已进行了罚款,此事应已结案,且自身已年近七十,身体状况不好,无力承担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
经审理,娄星区法院判决佘某赔偿某电缆公司经济损失 8000 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接受行政处罚是否还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工商行政部门虽已对佘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在侵权事实已经认定的情形下,佘某不能证明销售商品上的某知名商标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其认为经过行政处罚后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未予采纳。本案在最终判决时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处罚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民事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即使侵权人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对于权利人主张民事赔偿的,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何企图搭便车、傍名牌、蹭热度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经营者不要贪一时之利,否则最终将得不偿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涉企案件,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贯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营造创新法治环境的理念,在严惩破坏营商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使双方都解开“心结”,服判息诉,缓解社会矛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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