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商标“注而不用”反被诉侵犯专用权,原告索赔被驳回酌情赔偿2000元!永春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

商标“注而不用”反被诉侵犯专用权,原告索赔被驳回酌情赔偿2000元!永春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8/30 8:54:16 浏览次数:560 [返回]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官提醒,随着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许多商家有意扩大注册商标类别,为未来发展做准备,但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后若未投入商品使用,一旦遭遇侵权,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商标“注而不用”反被诉侵犯专用权,原告索赔被驳回酌情赔偿2000元!永春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


案情概述注册商标被侵权 请求赔偿被驳回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婴童用品的批发零售等,其于2014年9月经核准注册第10163XXX号“X布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罐装水果、肉罐头、水产罐头、果冻、口香糖胶基。该公司称,被告B商行所售蚕豆零食包装印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B商行辩称,A公司为童鞋商家,被控侵权商品为食品,品类不同,且该蚕豆零食生产厂家申请了“X布”商标(与上述“X布豆”仅相差一个“豆”字),因商品是豆类食品,故起名“X布豆”。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商行所售蚕豆包装图案与A公司商标构成近似,虽生产厂家有“X布”商标,但使用“X布豆”属不规范使用,B商行销售行为侵权。因A公司未证明三年内有实际使用该商标于第29类商品,其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未获支持。但鉴于维权合理开支,酌定B商行赔偿2000元。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商标没有实际使用 无法认定侵权赔偿

法官介绍,商标作为商业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消费者指引购买,其功能实现依赖于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若商标注册后未投入使用,无法体现商业价值与实质利益,影响商标权益保护。此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公司的“X布豆”商标有无实际使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若未实际使用,消费者难以建立商品与商标联系,侵权者擅自使用难致混淆误认。

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会故意制造证据,即象征性使用商标以排除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此案中,原告公司虽提交《实体店授权销售证书》,显示授权案外人销售相关食品,但未证实证书是否履行、被授权主体是否将商标用于第29类商品生产销售。该授权行为仅为维持商标存在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认定为实际使用。因商标未实际使用,侵权损害赔偿无法认定。法官提醒商家,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保护知识产权。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永春商标变更公司名称费用(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