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多家网上店铺非法使用,认为对方构成商标侵权,要求经济赔偿。对方认为未对其商标构成侵权,拒绝戴某所提的经济赔偿。戴某因此将多家店铺起诉至法院。法院接收案件后,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派至济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终通过调解员专业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网店销售“阿甘”鞋 涉嫌侵权遭索赔
济南多家电商开设网店,主营时尚款式的鞋类产品,2023年7月收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侵犯他人商标权。戴某是第9512261号、第2025441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两个商标均注册在第25类,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均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
不久前,戴某发现有9家济南电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起初与9家网店交涉,店主以并不侵权为由不予理会。戴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9家网店起诉到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每家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损失。
法院网上接收案件后,综合案情及性质,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委派至济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弥合分歧
调委会接到法院委派案件后,指派专职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一方面详细阅读起诉状、商标证、被控侵权证据等材料,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双方,听取各自陈述意见。
戴某认为,电商以盈利为目的,在网店内销售的多款产品的标题中使用“阿甘”字样,容易使得消费者认为被申请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为市场畅销的阿甘产品,其目的是获取流量提升产品销量,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每家店铺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与国内同期同类型案例的判决赔偿额一致,并未多要。
被申请人认为,“阿甘”是指小说《阿甘正传》的主角名称,其所穿鞋子的样式后来流行起来,形成一种时尚款式,店铺在产品标题中使用的是“阿甘鞋”,没有突出使用“阿甘”或单独使用“阿甘”字样,店铺在产品标题中标注了自有商标且没有在“阿甘”后标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而否认其所售鞋款构成侵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针对双方分歧,调解员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断定被申请人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戴某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调解员做起被申请人的思想说服工作,如果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赔偿,取得戴某谅解,一旦终止调解退回法院走诉讼程序,可能会损失更多经济利益,还会损害店铺声誉,得不偿失。
被申请人认为戴某要求的2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与自己销售侵权产品所得利润相差太大,难以接受。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检索类案发现,本案申请人曾于2021年、2022年在广州和佛山各有1件类案判决,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虽然本案申请人主张的每家被申请人赔偿金额与类案判赔相同,但是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申请人的销售量远少于类案,有的只有几件、几十件销量,甚至有的没有销售记录,与类案相比情节显然轻微,且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侵权。
同时,本案证据多数未经公证,维权费用比类案低。结合多种因素,双方接受了依据店铺涉案鞋款销量确定赔偿金额,数额2000元到6000元不等。戴某与9家网店店主达成调解协议:侵权店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约定支付赔偿款。调解员回访了解,9家店主赔偿款到位后,申请人随即撤案,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群体性侵权纠纷 一揽子合并调解
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普遍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无意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被告,电商经营活动更是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高风险区”。
本案,调解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站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公平公正开展调解,情理法相结合,确认侵权事实,差异化计算赔偿金额。遇到群体性纠纷,一揽子合并调解,更利于快速化解群体性矛盾,推进社会和谐。调解员在调节过程中采用远程调解、线上签约的方式,做到了过程严谨、内容保密、程序高效,维护了双方商业利益,提升了双方法治意识,对优化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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