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宋城演艺”起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南安品牌申请

“宋城演艺”起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南安品牌申请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5/1/13 9:14:05 浏览次数:18 [返回]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以下也简称宋城公司)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侵权,驳回宋城演艺全部诉求。


“宋城演艺”起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南安品牌申请


赣州江南宋城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朱坚表示,在获悉本案终审的结果之后既振奋也释怀,深知这就是赣州打造宋城品牌的“定心丸”,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传统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上的使命与责任。

宋城演艺一审、二审皆胜诉

宋城演艺与赣州江南宋城的侵权纠纷案,最早始于2020年6月,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被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赣州“江南宋城”这个城市品牌刚刚树立,就被杭州宋城演艺一纸诉状告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侵害了宋城演艺的商标,并存在不正当竞争。

赣州江南宋城的运营方为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原名赣州城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实控人为赣州市国资委。

宋城演艺认为,瑞宏公司所运营的赣州江南宋城网站以及“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江南宋城资讯平台”微信公众号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侵害了宋城演艺“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

瑞宏公司列举了不侵权抗辩的相关事实:一是1994年12月18至1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在赣州市举办了“94 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二是2020年6月,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被江西省文旅厅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三是以“江南宋城”作为地名、关键词进行检索,结果依次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江南宋城章贡馆”“客家大院(郁孤台店)”“江南宋城文化研究院”等。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为宋城演艺胜诉,判决瑞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宋城演艺“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瑞宏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旅游报》刊登声明,就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宋城公司消除影响;瑞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城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85万元。

瑞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瑞宏公司表示,公司使用“宋城”“江南宋城”“江南·宋城”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瑞宏公司使用“江南宋城”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江南宋城”系“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景区简称,瑞宏公司对外使用“江南宋城”时均会在显著醒目位置加上自己的商标LOGO使用,该标识与涉案“宋城”商标不构成近似。

不过,二审法院的判决仍然为宋城演艺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宋城演艺全部诉求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瑞宏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瑞宏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涉案景区“赣州市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是赣州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带动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传承、提高文化软实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表征景区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

第二,“宋城”具有“古代城市名称”“宋代城市”“景区名称”等多重含义,具有很强的公共资源属性和描述性,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

第三,瑞宏公司所使用的“江南宋城”“江南·宋城”等标识与宋城公司的“宋城”商标区别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结合景区的特殊性,相关公众在选择观光、演出等服务时注意力较高,并不容易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

宋城演艺辩称,涉案商标“宋城”经过宋城公司30余年的经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景区是2020年才开业的4A级商业旅游景区,具有商业属性,与仅在1994年举办过一届的所谓“宋城文化节”不存在任何关联;瑞宏公司与宋城公司均位于江南地区,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江南宋城”景区与宋城公司及所经营的“宋城”景区存在关联;瑞宏公司对宋城公司注册的“宋城”商标提起40余起商标权无效和撤销请求,试图否认“宋城”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景区“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的河套老城区,系国家4A级景区,在地理位置上属于“江南”的范围。赣州市历史悠久,至今保有宋代的城市布局以及众多的宋代文史古迹,被誉为“宋城博物馆”。赣州市政府曾于1994年、1995年举办过“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人民日报》等国内主要媒体进行了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瑞宏公司在涉案景区入口以及景区内的公共设施上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标识,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该景区所承载的宋代历史、建筑、人文等信息;同时,亦符合作为景区简称使用的惯例。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宋城演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南安品牌申请(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