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9/5/18 23:05:52 浏览次数:873 [返回]
关于印发《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切实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实施专利倍增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切实增强安溪县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实施专利倍增计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立足安溪的实际,特制定《安溪县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设立安溪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年额度150万元。根据实际扶持需要,经费不足追加,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企业,依照本暂行规定参与评奖或申请扶持。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五、主要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
1、国内申请。(1)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3万元;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1万元。(2)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从第四年起,对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每年给予0.12万元的年费补助。
2、国外申请。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进入国家阶段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5万元。对向两个以上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扶持最多不超过两次。
3、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人民币0.5万元。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
1、受让县域外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实施的企业,每件扶持人民币2万元。
2、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发明专利的企业,效益突出、企业在对应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扶持人民币2万元;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企业,效益突出,企业在对应年度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扶持人民币2万元。3年内同一专利只能补助一次。
3、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对带动本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义的,对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标准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资助;被列入国家或国际标准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资助。
(三)知识产权引导工程
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
(四)专利评奖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授予安溪县科学技术荣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安溪县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按照《安溪县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安政综[[][[]]2012]213号)的规定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0.8万元、0.5万元。
六、采用专利质押贷款的,除按省市专利质押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给予申报外,对贷款期满一年的,给予每个专利质押贷款企业3—10万元的补助(同一专利3年内只能补助一次)。
七、申请资助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
八、专利资助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5月和10月各兑现一次。
九、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按相关申报程序办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本暂行规定由安溪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五、主要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
1、国内申请。(1)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3万元;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1万元。(2)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从第四年起,对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每年给予0.12万元的年费补助。
2、国外申请。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进入国家阶段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0.5万元。对向两个以上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扶持最多不超过两次。
3、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人民币0.5万元。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
1、受让县域外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县实施的企业,每件扶持人民币2万元。
2、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发明专利的企业,效益突出、企业在对应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扶持人民币2万元;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企业,效益突出,企业在对应年度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扶持人民币2万元。3年内同一专利只能补助一次。
3、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对带动本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义的,对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标准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资助;被列入国家或国际标准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的资助。
(三)知识产权引导工程
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
(四)专利评奖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授予安溪县科学技术荣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安溪县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按照《安溪县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安政综[[][[]]2012]213号)的规定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0.8万元、0.5万元。
六、采用专利质押贷款的,除按省市专利质押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给予申报外,对贷款期满一年的,给予每个专利质押贷款企业3—10万元的补助(同一专利3年内只能补助一次)。
七、申请资助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
八、专利资助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5月和10月各兑现一次。
九、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按相关申报程序办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本暂行规定由安溪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
安溪科技局官方链接:http://www.axkj.gov.cn/ReadNews.asp?NewsID=105
安溪县专利申请奖励政策-泉州安溪外观专利,安溪发明专利代理,安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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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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