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3 10:55:04 浏览次数:352 [返回]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系我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进行有效送达后,“传奇IP”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庭在组织管辖异议听证后,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传奇IP”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诉称:涉案知名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自2001年上线推出市场以来,作为游戏经典力作几乎风靡20年。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等三家公司联合出品电影《蓝月》,并于今年3月在腾讯视频平台上映。电影《蓝月》以中国神话故事为框架,讲述至尊王者战士长风带领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伙伴与上古赤月魔神殊死一战,虽如愿斩杀赤月魔神,但其伙伴们却全部命丧此役,长风在悲痛之时意外触发神秘道具,重回十年前赤月魔神降临之前,为避免悲剧重演,长风再次斩杀赤月魔神,倾尽全力保护伙伴们的故事。截至2020年7月2日,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的播放量已达1784万余次。后该电影的其他联合出品单位收到腾讯公司转发的由传奇IP发出的侵权警告函件,其在函件中表示电影出品方关于《热血传奇》的版权许可已于2017年终止,《蓝月传奇》游戏侵犯其《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由此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上映《蓝月》电影。原告认为不构成侵权,并向腾讯公司声明一切后果由其自身承担,腾讯公司未予下架《蓝月》电影。原告与其他电影出品方向传奇IP发出催告函,但传奇IP仍认为《蓝月》电影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再次发函腾讯公司要求下架涉案电影。原告认为其系电影《蓝月》著作权人,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并要求下架电影《蓝月》的行为,致使原告、传奇IP关于该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独播是否侵犯《热血传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实质性争议,对《蓝月》电影的发行及运营产生巨大影响,遂成讼。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不属于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系侵权类纠纷,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应指腾讯公司的计算机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亦指向腾讯公司办公地,应由侵权行为地即腾讯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要件,原告未受到侵权警告威胁,传奇IP未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传奇IP的发函行为未对原告的权益造成影响。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定:该案系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其系电影《蓝月》的唯一著作权人,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是否系适格原告,还有待本案实体审理作进一步查明。传奇IP向腾讯公司发函内容指向涉案电影《蓝月》侵害游戏《热血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已向传奇IP发出书面催告函,传奇IP确认已收悉,但未就涉案电影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仍再次向腾讯公司发出书面警告,由此可见,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类型新颖,案情复杂,涉及电影和游戏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鉴于涉案游戏系知名大IP,上线时间较长,参与玩家众多,本案审理进程对于该游戏系列及其衍生作品将带来一定影响。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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