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8 9:50:21 浏览次数:819 [返回]
谋取非法利益,二人共谋承租门市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运动鞋和服装,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租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远东江滨华府财富中心户外广场一档口,聘请员工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截至2018年9月10日,销售金额总计6000元左右。民警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214243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谌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承租重庆市大足区步行街一门市来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运动鞋和服装,后由王某出面承租了该门市,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2019年6月21日,民警在该门市查获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250双、服装1195件,标有“耐克”商标的鞋子302双、服装245件,货值金额共计433016元。经鉴定,前述被查扣的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服装,及标有“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谌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未销售的鞋子、服装系犯罪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谌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结合谌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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