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知产百科 发布日期:2020/12/21 10:25:55 浏览次数:468 [返回]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推进我市科技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狮政综〔2018〕9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暂行规定>等5个规定的通知》(狮政办〔2018〕7号)、《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2017〕47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5〕105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5〕119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狮知识产权贯标补助奖励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40万元(含兑现上级政策部分)。其中:已入选石狮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含兑现上级政策部分)
(二)对入选石狮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补助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省级认定、石狮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互联网孵化器、石狮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或星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石狮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
(五)对经评审认定的省级、石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可叠加享受上级补助;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六)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企业按照1:1配套奖励,最高30万元。
(七)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联盟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石狮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九)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输出服务,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不超过该项目交易额5%给予补助,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石狮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 万元。
(十一)对每年度为石狮市服务申请专利数量200件以上(其中发明+实用新型8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石狮市服务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2018年1月1日前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2018年1月1日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对认证后第3年再通过年审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十三)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按其实际还贷日,2018年1月1日前的,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2018年1月1日以后的(含2018年1月1日),按上级政府确定贴息额度的50%补助,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25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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