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5 9:18:24 浏览次数:342 [返回]
2019年下半年,改编自中国传统神话故事的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掀起观影狂潮,其创造的50亿元票房成绩在我国电影总票房排行榜上位列第二。完全的中国故事、中国制造,也让这部电影成为了“国漫之光”,受到诸多好评。然而,这部电影尚在上映期间,制作团队及出品方就被舞台剧《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以侵犯复制权、改编权和发行权为由告上法庭,遭索赔5000万元。近日,这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国漫之光”遭起诉
《哪吒之魔童降世》是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动画电影,由杨宇执导兼编剧。该片改编自我国传统神话故事,讲述了哪吒虽“生而为魔”却“逆天而行斗到底”的成长经历故事。2019年7月底,该片正式上映,至10月底票房近50亿元,创造了我国电影总票房排行榜第二的骄人成绩。
2019年9月6日,第十二届中国国际漫画节开幕式暨第16届中国动漫金龙奖颁奖大会于广州举行,《哪吒之魔童降世》获得最佳动画长片奖金奖、最佳动画导演奖、最佳动画编剧奖、最佳动画配音奖。
然而,《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后不久,2019年8月,箜篌演奏家石璟就发微博称,《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内容、细节甚至海报与我们演过的《五维记忆Memory5D+》非遗大秀的脚本、故事几乎惊人的一致”。几天后,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华腾公司)通过微博发声,称旗下IP剧作《Memory5D+五维记忆》创意秀,拥有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的原创著作版权,并已在国内外进行公演3年之久,侵权必究。
2019年11月初,中影华腾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动漫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编剧及联合出品方等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发行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中影华腾公司诉称,其于2016年创作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作品并开始系列演出。根据演出场景不同,基于演出地域、受众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主创团队对《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2017年9月,其对《五维记忆》脚本“《memory》——中国非遗盛典”进行了作品权利登记。
据介绍,《五维记忆》属于当代“新神话”舞台原创戏剧,表达了天人合一的境界以及天、地、人不同空间维度的故事情节,开创了“视觉三维、听觉一维、嗅觉一维”的五维技术模式。在舞台置景、裸眼3D数字内容制作、声场、声效、音乐、舞台调度及演员的调度、人物角色转换、美术道具的运用、服装及造型设计、甚至随着剧情变化散发出不同的气味等方面做了“多维度”的设计与舞台科技艺术的创新整合,为观众营造了一个现场360度,多重感官体验的“神话”世界。
《五维记忆》脚本创作完成后于2016年开始陆续向社会发放了数万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册(含剧情介绍)。2017年4月,《五维记忆》通过公开展演的形式,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大剧院进行了首演。基于《五维记忆》的公开宣传和公开展演戏剧作品的事实,六被告具有实际接触《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的可能性。
中影华腾公司认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二者均采用了中国阴阳哲学思想,由此延伸创作了阴阳两分的人物设置及人物情感关系的安排;在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方面,构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长线路和故事情节;在特殊的细节设计方面,选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细节展示以及后续的编排铺设;在人物形象设计方面,采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术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规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处相同。
中影华腾公司认为,上述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其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改编权和复制权。自《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7月26日在国内院线上映、8月29日在海外上映和10月11日在网络平台上线以来,六被告声称票房近50亿元,侵犯了《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发行权。
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对于中影华腾公司的起诉,六被告均否认侵权。
在当天的庭审中,六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而不是演出本身,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舞台演出所依据的剧本而非舞台表演。目前,中影华腾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中仅是针对《五维记忆》的舞台表演成果,而未提供该表演所依据的剧本,即本案中,中影华腾公司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作品尚处于缺失状态,无法通过本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
王韵认为,中影华腾公司提供的多份《五维记忆》舞台表演录制品是由多个不同角度镜头剪辑而成,且在后期制作中增加了特效,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该录制品所呈现出来的内容与现场观众对现场表演可感知的视觉效果以及内容无法完整对应,且形成时间晚于中影华腾公司主张的首次发表时间。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中影华腾公司提交的视频内容就是中影华腾公司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
王韵表示,根据原告现有证据中呈现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录制品形成于2018年之后,不能证明所呈现的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更不能证明与原告主张的2017年4月公开展演的舞台表演内容一致。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剧本创作远远早于原告主张权利内容的形成时间。事实上,被告方也从未看过《五维记忆》演出。舞台表演与图书或电影不同,受众非常有限,不能因为曾经发表就推论被告接触过《五维记忆》的演出。
同时,王韵认为,经过比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与《五维记忆》从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和表现形式等各方面来看,均不相同也不相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故事,不构成复制或者改编,不侵犯原告复制权和改编权。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相似之处”,均是原告过度解读《五维记忆》的演出内容,并故意曲解《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电影内容后,人为制造所得,是生搬硬凑的结果。
此外,王韵还认为,导演杨宇不是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著作权人,不是此案的适格被告;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权,除前述权利外,不享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其他著作权,不行使该作品的任何其他著作权,因此该公司不应对该电影作品承担任何对外的法律责任。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中影华腾公司代理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成共列举了《哪吒之魔童降世》与《五维记忆》8处故事情节上的相似之处。被告方对此均进行了反驳。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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