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28 9:19:23 浏览次数:360 [返回]
“耳光”商标所在的是一个上海本地馄饨小吃品牌,不过随着这家店名声大噪,上海开始出现两家“耳光馄饨”。所以围绕“耳光”商标,两家馄饨店的经营者开始进行法律纠纷。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耳光”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
2012年10月29日,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申请注册了纯文字“耳光”商标。2018年10月29日,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第三人)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10日,这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与“耳光馄饨”相关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关系,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
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报道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耳光”与“耳光馄饨”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应认定为近似标识。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第三人在先持续经营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原告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原告与第三人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结合上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原告应当知晓第三人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
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尚未收到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泉州商标续展网上缴费(转让、设计、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