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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VS阿里”一起音乐版权纠纷案,腾讯败诉判赔43.2万元-漳州版权登记官网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2/1 10:57:36 浏览次数:561 [返回]


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因侵害五月天、梁静茹、品冠等多首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被阿里巴巴告上法庭,一审被判决赔偿43.2万元人民币。


“腾讯VS阿里”一起音乐版权纠纷案,腾讯败诉判赔43.2万元-漳州版权登记官网


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配套的“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音乐作品,构成侵权。


记者了解到,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是2018年12月18日腾讯公司发布的首款带屏幕的智能音箱产品。用户下载腾讯叮当App,将其连接至智能视听屏后,通过App搜索就能够使用屏幕播放音乐作品。


据悉,涉案音乐作品共72首,分别收录在五月天、品冠、光良、梁静茹、任贤齐、辛晓琪等歌手的10张专辑内。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享有上述音乐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有权对侵权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


对此被告辩称,用户向音箱发出指令后,音箱会向qq.com服务器发出请求,全过程在叮当音箱和App中直接完成。由于用户播放音乐的全过程无需调用或访问QQ音乐软件,腾讯音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同样的,腾讯科技公司仅为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的硬件生产商,未向用户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服务,因此被告认为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腾讯计算机公司表示,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音乐服务的软件下载来源、服务主体均来自于qq.com域名及网站,也就是说本案音乐服务的提供者是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将腾讯音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行为实质是虚列被告,有意制造管辖连接点。


经审,法院认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腾讯音乐公司则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音箱销售规模、持续时间和后果等因素,法院认定被告要按照每首歌曲6000元对原告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即被告需赔偿432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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