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4/15 10:22:04 浏览次数:273 [返回]
在获得一款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时,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会签订合同。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类纠纷。因认为陈某某经多次催促但未能如期交付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或代码,广州某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店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系统购买合同》(下称涉案合同),陈某某退还合同软件购买款项20万元并支付赔偿金4万元。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对某店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陈某某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现实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特点,软件交付与一般的有形财产的交付存在诸多不同。对软件是否实际交付,需要结合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主要因素进行判断。该案的审理思路对化解由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引发的争议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起诉解除软件合同
上述纠纷起源自一款名为某拼侠的APP。2018年8月,某店公司想开发一款让用户可以拼购产品的APP,其先委托了案外人某鲸公司作前期开发,然后再自行组建团队做后续开发。2018年11月,陈某某的配偶李某某入职某店公司,负责参与某拼侠APP的后续开发相关工作。
某店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显示,李某某在入职某店公司后,以部门人手不够、自行后续开发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等为由,向某店公司建议购买源码以简化开发,并推荐公司向陈某某购买一款名为“EMall商城APP”的软件。某店公司采纳了李某某的建议。
2018年11月,李某某通过工作软件向某店公司的员工发送了一个名为“laixigou-android.zip”的软件包。2019年1月,某店公司与陈某某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某店公司向陈某某购买“EMall商城APP”源码,总价款为20万元。之后,某店公司向陈某某个人账户支付20万元。
在李某某从某店公司离职后,某店公司将陈某某起诉至了法院。其主要诉讼理由为:自涉案合同签订至案件起诉时,陈某某经某店公司多次催促未交付任何产品或代码,怀疑李某某隐瞒了与陈某某为夫妻关系,两人涉嫌通过隐瞒的方式与某店公司签订根本不可能得到履行的合同,给某店公司造成了损失。
对于某店公司的起诉,陈某某答辩称:首先,某店公司是先收到源代码后再补签涉案合同,某店公司已在合同约定软件源代码上进行了开发并取得了新的软件著作权及著作权登记证书,至诉讼时一直使用涉案软件源代码,即李某某发送的名为“laixigou-android.zip”的文件压缩包正是合同约定软件。其次,某店公司付款后从未向陈某某主张没有交付。某店公司早已知悉李某某与自己是夫妻关系,某店公司因与李某某有劳动争议才引发涉案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认定合同已履行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判断陈某某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于,某拼侠的APP是否实际上使用了“EMall商城APP”的源码。
该案中,某店公司作为软件著作权被许可方提起诉讼,主张陈某某作为软件著作权许可方没有实际交付许可的软件。陈某某抗辩认为某店公司在应用市场已经上架的APP使用了陈某某在先软件,表明陈某某已履行义务。合议庭通过将某店公司在后上架的某拼侠的APP与陈某某在先发表的“EMall商城APP”进行内容对比发现,在后软件中有与在先软件企业名称相同的软件图标,也包含了在先软件基本功能的代码,再结合某店公司有付款行为、员工曾有接收过陈某某配偶发送的一个压缩文件的事实,认定陈某某履行了交付义务。
刘培英表示,在软件侵权案件中,侵权判定一般使用“实质性相同+接触+排除合理解释”的方法。进行实质性相同的判断步骤是,先将两个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思想”排除,再将“表达”中属于公共领域中的部分过滤掉,最后对比剩下部分。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需要证明对方有接触或可能接触在先软件,目的是要排除在后软件属于独立开发的软件,鼓励软件的开发应用。但在软件合同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存在交易的合意,故不需要排除在后软件是否为独立开发的情形。在侵权诉讼中,侵权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两软件内容实质性相似。在合同诉讼中,则不需要达到两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高度,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实现在先软件主要功能的部分内容于在后软件中有体现,再结合合同内容与可以印证的履行细节等,就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从法院获悉,某店公司已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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