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斗地主》电影陷版权侵权纠纷案,被告二审判赔4万余元!石狮版权登记注册流程

《斗地主》电影陷版权侵权纠纷案,被告二审判赔4万余元!石狮版权登记注册流程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5/18 8:31:05 浏览次数:227 [返回]


因认为湖南安悦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安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种子视频”(下称涉案APP)苹果手机端提供影视作品《斗地主》(下称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涉嫌侵犯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视聚合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视聚合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湖南安悦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种子视频”(下称涉案APP)苹果手机端提供影视作品《斗地主》(下称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华视聚合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斗地主》电影陷版权侵权纠纷案,被告二审判赔4万余元!石狮版权登记注册流程


擅播影视作品引发争议


2019年,华视聚合公司偶然发现,在苹果手机端下载的APP“种子视频”中,热门推荐中包含有涉案影片,并且可以免费试看5分钟,付费观看完整版涉案影片,付费金额为6元,观影有效期为48小时,并且“种子视频”APP的信息介绍页面显示开发者为湖南安悦公司。沟通无果后,华视聚合公司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安悦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华视聚合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湖南安悦公司未积极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涉案影片在网络上的传播,综上,可以认定湖南安悦公司实施的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符合帮助侵权的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赔偿金额问题上,考虑到涉案影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且湖南安悦公司针对涉案侵权行为收取了播放费用并对涉案影片进行了编辑分类,但涉案应用并非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而是提供侵权链接服务,属于帮助侵权,且涉案影片上映距今时间较长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湖南安悦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湖南安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不采纳湖南安悦公司提出的收入证据,随意酌定赔偿数额,不仅有违事实,也违反法律规定。湖南安悦公司没有为案外人北京新光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简称新光公司)提供任何所谓的帮助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在收到华视聚合公司函告后,立即断开了链接,一审判决认定湖南安悦公司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湖南安悦公司的上诉,华视聚合公司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湖南安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影片位于“电影”菜单下“热门推荐”栏目中,故涉案APP对涉案影片进行了推荐设置。其次,涉案影片需要付费后进行在线观看,故湖南安悦公司利用涉案影片可获得直接收益。再次,虽然湖南安悦公司系通过设置链接的行为使用户获得涉案视频,但该链接并非“全网链接”或“开放式链接”,而是一种定向链接,湖南安悦公司对链接内容系应知,其对涉案影片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湖南安悦公司补充提交的合作协议书显示其与新光公司就涉案APP的运营存在点播付费、广告收入分成等利益合作关系,新光公司说明函属于有利益合作的案外人陈述,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新光公司就涉案影片出具的采购凭证所涉及的发行方与涉案影片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等权利人存在任何关联,新光公司的授权证据明显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湖南安悦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综上,湖南安悦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赔偿金额是否适当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以及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所酌定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商标注册申请(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石狮版权登记注册流程(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