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0108民初6141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其与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影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影《天台爱情》5年期限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费为650万元。被告确认欠付版权费520万元。
被告迅雷公司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已丧失胜诉权,且其未及时交付授权文件,严重违约,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被告提供授权文件,存在违约行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丧失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权利,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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