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第9204863号“淘淘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被撤销,不再成为其申请注册的第39152486号“淘淘乌龙”诉争商标申请障碍。
此外,第6804101号“淘淘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已提出撤销,一旦引证商标一被撤销,诉争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不再有权利障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查明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淘淘乌龙”构成,将“乌龙”使用在“咖啡饮料、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
另外,诉争商标为“淘淘乌龙”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汉字“淘淘”,共同使用在“咖啡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且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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