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中公司)、金华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冠中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冠中公司和金华冠中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两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所适用的案由应当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而不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两者认定过错的标准不同。一般侵权纠纷中仅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对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恶意。本案中,被上诉人即使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是具有过失的,其在最终结果未决的情况下继续提起一系列的侵权诉讼,干扰上诉人正常经营活动,主观上具有过错,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侵权。
冠生园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冠中公司、金华冠中公司(简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冠生园公司(简称“被上诉人”):1.赔偿两者各项损失5千万元;2.在《浙江日报》以及浙江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的财经类频道刊登声明,消除对上海冠中公司造成的影响;3.支付两者律师费172.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冠生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即为被上诉人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并因此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具体到本案,本院认为冠生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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