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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地产VS万科地板商标侵权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南安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10/13 9:40:29 浏览次数:247 [返回]


2020年12月24日,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万森装饰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万森装饰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他的是36类,我的是19类。”8月16日,被告万森装饰法定代表人刘民松说,“万科地板”的正常经营行为,不会让消费者在万科地产和万科地板之间造成混淆。


万科地产VS万科地板商标侵权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南安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


1、万科地产起诉万科地板

2020年5月11日,万科地产以“万科地板”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向长沙市中院提交诉状,并于当月20日立案。

万科地产诉称,原告于1994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第769104号“万科”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6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业等;“万科”文字商标系原告臆造词汇,本身具有极强的固有显著性。“万科”商标多次获得著名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认定,“万科”商标早已达到驰名程度并持续至今;被告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第19类商品类别上抢注了多枚含“万科”或“WANKE”文字的商标;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万科地产向法院提出了包括判令禁止被告使用第37359477号、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商标及其他含有“万科”“WANKE”字样的商标等6项诉讼请求。

被告万森装饰答辩称,第37359477号、第27215132号“万科地板”商标及原告主张的其他商标,目前均属于有效状态。原告如认为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权利,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被告使用自身合法有效商标,不构成侵权。原告第769104号商标注册类别为36类,属于服务商标;被告的商标注册类别为19类,属于商品商标,二者不相同不类似。

资料显示,被告万森装饰成立于2012年12月2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的销售,木地板、人造板的简易加工。

2、一审判决万科地产胜诉

长沙市中院一审认为,原告第769104号“万科”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被告在经营中使用被控商标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享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系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审判决书称,自1994年注册第769104号“万科”商标以来,万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直在含长沙在内的多个国内一线大、中城市的不动产管理等经营行为持续、大量的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大影响。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万科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上的“万科”商标,为驰名商标。

长沙市中院经比对认定,被告申请注册的“万科地板”商标及其他标识中的“万科”“WANKE”,构成对第769104号“万科”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我国《商标法》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被告申请注册的第37359477号和第27215132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与万科公司商标产生联想,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削弱万科公司第769104号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其利益。

2020年12月24日,长沙市中院判决被告万森装饰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事后,被告万森装饰不服,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等为由,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3、被告方称如败诉将退出木地板行业

8月16日下午,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高岭国际商贸城的万科地板营销中心的前台及店内产品均有“万科地板”字样,与该字样同时出现的,还有企业的标语。

“我的每个产品都显著标示了产品出处,不会让消费者在购买万科地板和万科地产产品时产生混淆。”万森装饰法定代表人刘民松说,“驰名商标(指万科地产)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他的是36类,我的是19类。”

“以前我的企业是合伙的,出了这事后,我受让(买下)了他们的股份。做企业就像养孩子一样,我就想对自己有个交代。”刘民松说。

刘民松介绍,自己主要做木地板批发,自商标权官司起诉以来,销售受到明显影响,下面几十个代理商也在观望,等待法院最终判决。如果湖南省高院判决自己败诉,他只能彻底退出从事近20年的木地板行业。

目前,湖南省高院正在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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