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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模仿名人声音录制作品算侵权吗?是侵犯人格权还是著作权?厦门著作权登记系统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10/15 9:40:40 浏览次数:232 [返回]


电台节目未经许可被网络平台转播如何维权?用AI模仿知名人物的声音录制作品侵犯人格权还是著作权?当下,音频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许多新问题,为呼吁更好地保护声音艺术的知识产权,10月14日上午,全国首份“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公开倡议书在北京广播节音频版权论坛发布。


用AI模仿名人声音录制作品算侵权吗?侵犯人格权还是著作权?厦门著作权登记系统


北京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李秀磊在会上表示:“音频内容在著作权法中,并无明确作品对应类别,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音频内容常常被认定为录音制品,无法以作品被保护。这种情况下,我们仅仅只能主张邻接权的保护。”

李秀磊还提到,很多优秀的广播剧作品因为历史原因,没有完整的权利文件,这就导致既无法授权其他平台上架这些节目,也无法主张侵权盗播平台下架。李秀磊呼吁,应赋予符合作品特征的音频内容作品地位,明确音频内容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此外,而随着传播技术的更迭,音频内容的知产保护也涌现出更多新问题。对此,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认为,这体现出立法活动和生活实践的错位。刘春田建议,在著作权法未来的实践中,希望音频作品创作者更多发出自己的声音。

如何判断音频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平认为:“作品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就是独创性,独创性一定是表现在它的表达上,而不是表现在它的内容上,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哪些声音具有独特的表达。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声音都是有著作权的,有著作权的声音一定是具备作品条件的,具备独创性的。”此外,张平建议,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视听作品中就包含听力和声音,可以将声音内容归到视听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中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提到,新著作权法将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新作品的认定会非常谨慎,但会以保护创新的态度和理念,对新作品持开放态度。颜君法官举例说:“实践中,假设朗读者或者表演者对音频内容有很高的贡献度,其贡献能不能作为一个独创性的表达,这是需要去讨论的。如果构成,如何去区分表演者权和原权利之间的权利界限,这些都是很复杂的问题。”

为了使声音艺术的价值获得更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北京广播电视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首都版权协会、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共同发布全国首份“保护声音作品著作权”公开倡议书,倡议一切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的声音作品都应获得充分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并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抵制打击各类侵犯声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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