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乏有因地名、物名等公共领域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维权诉讼。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及库尔勒香梨之后,青花椒又引发舆论关注。因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近日,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一样是被诉者深感“锅从天上来”,一样是网友集体吐槽。一位被诉的餐馆老板朱某某称:我们四川人吃青花椒、卖青花椒几百年、几千年了,却因为店招上有“青花椒”就被告上法庭,简直是岂有此理。还有的店家以拆除“青”字来应对。更多的被诉者走到一起,组建应诉者联盟,合力以法律手段抗辩。
其实,这些案例都涉及两个共同的问题:一是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二是已合法注册的含有通用名称的商标,权利边界在哪里?根据《商标法》,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商标法》并未绝对禁止使用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如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城市的大街小巷中,“青花椒鱼”或“青花椒烤鱼”虽不如“沙县小吃”般星罗棋布,但也寻常可见。这里的青花椒,更多指代该款菜肴中含有青花椒香料,或有青花椒的特定味道。
此次引发争议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的确在三个类别上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及LOGO。该公司的维权公告声称,其持有的“青花椒”品牌权益,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装修形象等。应当说,这是注册商标应有的合法权益。
不过,《商标法》虽然并不禁止通用名称的跨类别注册,但对这类商标也有一定的规范。如第五十九条就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换言之,某主体虽跨类别注册了通用名称,也并不因此拥有对该通用名称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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