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5793号“农垦慧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13246号“农垦直供”商标、第23522199号“农垦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农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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