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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名为“西湖盛宴”的餐具火了,“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商标出现了!德化商标撤销的条件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3/10/16 9:13:32 浏览次数:1541 [返回]


一套名为“西湖盛宴”的餐具,让江南的湖光山色惊艳了世界。凭借素雅的配色、细腻的笔触和精湛的工艺,“西湖盛宴”收获了广泛好评。因认为两家同行使用“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对“西湖盛宴”构成商标侵权,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玛戈隆特公司)展开了维权。


一套名为“西湖盛宴”的餐具火了,“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商标出现了!德化商标撤销的条件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含山瓷业有限公司(下称含山瓷业公司)、上海含山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含山陶瓷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二者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及产品外包装上多处使用“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侵犯了玛戈隆特公司对“西湖盛宴”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玛戈隆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

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书载明,2016年7月,玛戈隆特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承接“西湖盛宴肺骱?”主题系列餐具的开发、设计和生产等工作。

随着媒体对“西湖盛宴”系列餐具的报道,“西湖盛宴”系列餐具广为人知。此后,玛戈隆特公司对“西湖盛宴”进行了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至2022年间,含山瓷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曾多次发布文章,介绍“西湖佳宴”“西湖峰宴”系列产品,并在文中突出使用“Milandu”品牌。2021年,玛戈隆特公司对有关线上旗舰店进行取证。公证书显示,上述店铺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了“西湖盛宴”字样,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等多处使用了“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涉案店铺的经营主体为含山陶瓷公司,取证发票抬头为含山瓷业公司。

在完成取证等相关工作后,玛戈隆特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并索赔经济损失27万余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近6万元。

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辩称,“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仅为其对所创作的商品花面内容及艺术主题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而且在玛戈隆特公司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也早已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即使该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也因在先使用而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使用含地名商标应注重区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中直接使用“西湖盛宴”“西湖佳宴”等字样,在商品详情页面及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该使用方式并非对餐瓷产品花面内容及特征的直接描述,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玛戈隆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西湖”作为地理名词,在近似比对时应当排除,排除后,“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与被上诉人商标不构成近似,而且其对“西湖峰宴”“西湖佳宴”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被诉侵权商品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为“米兰度Milandu”,“西湖某宴”仅起到描述花面的作用,属于描述性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行商标近似比对时,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故“西湖”作为“西湖盛宴”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能在商标近似比对时予以排除。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玛戈隆特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前,“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属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的花面描述为“江南春”“花语”,而且“西湖佳宴”“西湖盛宴”等并不构成瓷器类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

今年8月31日,法院认为,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与玛戈隆特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双方的销售渠道高度重合,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一审法院结合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表现、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的上诉。

“这起案件中,‘西湖盛宴’因玛戈隆特公司的使用产生新的、能指示商品来源的含义并依法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就应当受到商标法规制。”北京中闻律所表示,“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与“西湖盛宴”在文字、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相似性,而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考虑到“西湖盛宴”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与玛戈隆特公司均属同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应当知晓“西湖盛宴”系列产品的情况,其使用行为缺乏正当性。

“该案中,含地名或具有特殊含义商标对侵权纠纷中近似判定的影响值得关注。一般来说,地理名称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在商标中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利于商标的区分功能,因此在商标近似比对时应当予以排除或降低其权重。但是,如果这些词语已经因为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而产生了新的、能指示商品来源的含义,并且已经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不能以地理名称或特殊含义为由,排除其在商标近似比对中的作用。”赵虎表示,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理名称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以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或混淆。如果企业已经使用了这类词语作为标识,那么应当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通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增强其区分力和保护力。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德化商标撤销的条件(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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