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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商加盟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关键词“引流”,某餐饮公司被判赔4千元!永春商标转让网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4/30 9:00:53 浏览次数:1803 [返回]


在搜索平台搜索某关键词,但弹出来的搜索结果却不是自己想要的,反而链接其他无关网站。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网络招商加盟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关键词“引流”,某餐饮公司被判赔5万元!永春商标转让网


S公司是一家从事牛排制作销售的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肉、牛排、鱼制食品、水果蜜饯、速冻方便菜肴等。2021年11月,S公司人员在某搜索平台搜索自家公司“S朋来牛排加盟”时,发现弹出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有一条标题为“[[]总]-S朋来牛排加盟主页,总店招商,堂吃+外卖双赢”,内容简介为“加盟费用:100起,名称:巴顿牛排S朋来牛排加盟,全国900多家连锁店,投资小,致力打造S朋来牛排加盟品牌服务商,披萨,牛排,甜点,小吃饮品…”。

但奇怪的是,这并不是S公司自己的网页,该页面下方显示的也是毫无关联的“B餐饮公司”字样。工作人员点击了页面下方的“保障”字样,显示的还是B餐饮公司信息。随后,工作人员又点击了上述链接。此时,该页面直接跳转为B公司的某牛排招商、加盟信息。

原告S公司认为,B餐饮公司将“S朋来”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知名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的“S朋来”商标作为商业推广,目的就是利用“S朋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引流,让消费者和加盟商混淆,无法判别真正的“S朋来”牛排,让本可能属于自己公司的商业机会转至被告B公司。于是,原告S公司诉请判令B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主要从事牛排的加盟业务,该经营内容和“S朋来”商标的核准范围不一致,且其仅在搜索平台上使用“S朋来牛排加盟”作为关键词搜索,并非直接使用“S朋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B公司在搜索平台中将“S朋来牛排加盟”设置为关键词,使得搜索链接的标题中含有“S朋来”字样,但搜索结果显示的是B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链接,可见B公司将“S朋来”用于广告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链接指向B公司的“某牛排”加盟招商广告,与原告的“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牛排”属于类似服务。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S朋来”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S朋来”文字,构成对原告“S朋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B餐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松江法院判决B餐饮公司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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