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网络招商加盟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关键词“引流”,某餐饮公司被判赔4千元!永春商标转让网

网络招商加盟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关键词“引流”,某餐饮公司被判赔4千元!永春商标转让网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4/30 9:00:53 浏览次数:522 [返回]


在搜索平台搜索某关键词,但弹出来的搜索结果却不是自己想要的,反而链接其他无关网站。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网络招商加盟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关键词“引流”,某餐饮公司被判赔5万元!永春商标转让网


S公司是一家从事牛排制作销售的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肉、牛排、鱼制食品、水果蜜饯、速冻方便菜肴等。2021年11月,S公司人员在某搜索平台搜索自家公司“S朋来牛排加盟”时,发现弹出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有一条标题为“[[]总]-S朋来牛排加盟主页,总店招商,堂吃+外卖双赢”,内容简介为“加盟费用:100起,名称:巴顿牛排S朋来牛排加盟,全国900多家连锁店,投资小,致力打造S朋来牛排加盟品牌服务商,披萨,牛排,甜点,小吃饮品…”。

但奇怪的是,这并不是S公司自己的网页,该页面下方显示的也是毫无关联的“B餐饮公司”字样。工作人员点击了页面下方的“保障”字样,显示的还是B餐饮公司信息。随后,工作人员又点击了上述链接。此时,该页面直接跳转为B公司的某牛排招商、加盟信息。

原告S公司认为,B餐饮公司将“S朋来”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知名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的“S朋来”商标作为商业推广,目的就是利用“S朋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引流,让消费者和加盟商混淆,无法判别真正的“S朋来”牛排,让本可能属于自己公司的商业机会转至被告B公司。于是,原告S公司诉请判令B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主要从事牛排的加盟业务,该经营内容和“S朋来”商标的核准范围不一致,且其仅在搜索平台上使用“S朋来牛排加盟”作为关键词搜索,并非直接使用“S朋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B公司在搜索平台中将“S朋来牛排加盟”设置为关键词,使得搜索链接的标题中含有“S朋来”字样,但搜索结果显示的是B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链接,可见B公司将“S朋来”用于广告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链接指向B公司的“某牛排”加盟招商广告,与原告的“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牛排”属于类似服务。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S朋来”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S朋来”文字,构成对原告“S朋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B餐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松江法院判决B餐饮公司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永春商标转让网(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