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恶意抢注境外商标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的行为!永春商标续展提前多长时间办理

恶意抢注境外商标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的行为!永春商标续展提前多长时间办理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7/26 10:07:34 浏览次数:840 [返回]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恶意抢注境外商标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权利的行为!永春商标续展提前多长时间办理


本案中,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曾在2009年左右为美国蒙罗维亚公司设计MONROVIA为主题的花盆并生产此款花盆向蒙罗维亚公司供货,其应当知晓蒙罗维亚公司已有相关公开设计,且登录该款花盆上载明的蒙罗维亚公司网址,网页上显著标有包含“”标识的商标,但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却仍将""标识申请注册在第21类并在花盆上使用,亦以其享有""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商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法院亦同时在裁判中提醒被诉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

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曾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的在先商标,却擅自将该境外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图形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行为。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对其主张他人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判决予以驳回。

【案情摘要】

扬州市中环高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高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于2018年8月28日注册取得了第2630310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花盆等。

2018年9月11日,中环高科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淘宝网"优正园艺"店铺购买了涉案花盆产品,并于当月19日在公证处对收到的包裹外包装及内容进行了公证。经一审当庭拆封封存包裹,内有大小不一共四只加仑花盆,花盆中上部位置印制了"""MONROVIA"标识,在该标识下印制了monrovia.com。

经淘宝网披露,"优正园艺"店铺的经营者为蔡会干。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优正园艺"的蔡中伟多次和中环高科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中环高科公司的加仑花盆。

中环高科公司陈述"2009年前后,美国蒙罗维亚苗圃公司(以下简称蒙罗维亚公司)通过一外贸公司与我公司联系,希望我公司以MONROVIA为主题设计一款花盆,我公司即倾注精力设计并生产了此款花盆向蒙罗维亚公司供货,该花盆上的网址和英文字母突出了MONROVIA主题,是其外观的组成部分。数年后该公司不再订购此款花盆,我公司遂在国内市场销售。"

中环高科公司诉称,"优正园艺"店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制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花盆,构成商标侵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该店铺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蔡中伟、蔡会干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环高科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6600元。

蔡中伟、蔡会干辩称,通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有违诚信原则,不应保护。其销售涉案花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涉案花盆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优正园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系蔡会干,蔡中伟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中环高科公司提起本案商标侵权诉讼的同时,还起诉蔡中伟、蔡会干著作权侵权,宿迁中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苏1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9号民事判决),认定:中环高科公司提供了登记证书以证明其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登记证书载明该作品于2009年2月9日创作,于2009年9月1日首次发表,登记日期为2017年9月27日。蒙罗维亚公司于1997年9月11日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注册"与MONROVIA组合"商标,并于1998年8月18日注册成功,该商标主要用于农业和园艺产品等。该公司又于2007年12月5日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申请注册"与MONROVIA组合"商标,并于2009年6月30日注册成功,该商标主要用于农业和园艺产品等。虽然蒙罗维亚公司就"与MONROVIA组合""与MONROVIA组合"申请的是注册商标,但其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且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创作出了上述作品的时间,早于中环高科公司取得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故对中环高科公司主张蔡中伟、蔡会干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中环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

中环高科公司虽然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提起诉讼违背诚信原则,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中环高科公司第26303104号""商标与他人著作权相冲突,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根据69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中环高科公司就涉案商标图案所主张的创作时间晚于蒙罗维亚公司的作品发表时间。

其次,中环高科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根据中环高科公司陈述,其系因与蒙罗维亚公司产生商业上的联系而生产涉案造型特征的花盆,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了解蒙罗维亚公司的公司名称、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且登录花盆上载明的网址monrovia.com也可以清楚查看到蒙罗维亚公司所注册的包含""标识的商标,故中环高科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明显具有主观上的不正当性。

综上,中环高科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环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环高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永春商标续展提前多长时间办理(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