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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花”商标权利人不合理使用商标被诉侵权,直呼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南安商标购买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10/16 8:34:31 浏览次数:254 [返回]


A公司是1234567号“某花”图文组合商标和1234566号“某花”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并将上述商标用于水槽等卫厨商品上。A公司经调查发现,B经营部在销售的水槽中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A公司认为B经营部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特殊关联,构成商标侵权,便以此为由将B经营部诉至法院。




B经营部辩称,他销售的水槽中使用的标识是通过合法渠道注册的商标“©某花”,并不是用A公司的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注册商标“©某花”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1类:化妆用具,洒水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刮水板(清洁器具),家用器皿,饮用器皿,刷子,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手动清洁器具。

法院审理

第1234567号商标由上下排布的五瓣花图形、英文字母以及汉字“某花”构成,系组合商标,该商标中“某花”文字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第1234566号商标由汉字“某花”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控侵权商品(水槽)在对“©某花”商标的使用中,刻意将“©某花”三字中的“©”字用圆圈起,淡化消费者对二商标差异部分的注意力,以突出二商标相同部分“某花”的辨识功能,经整体比对,“©某花”商标及其使用方式与A公司的“某花”商标总体观感相似,构成近似标识,易于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某花”商标在与知名商标不相类似的商品中获得核准后扩张使用至与知名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中,攀附故意明显,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官说法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图片等要素应保证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权利人发现他人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时,如第1234567号商标由上下排布的五瓣花图形、英文字母以及汉字“某花”构成,系组合商标,该商标中“某花”文字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第1234566号商标由汉字“某花”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控侵权商品(水槽)在对“©某花”商标的使用中,刻意将“©某花”三字中的“©”字用圆圈起,淡化消费者对二商标差异部分的注意力,以突出二商标相同部分“某花”的辨识功能,经整体比对,“©某花”商标及其使用方式与A公司的“某花”商标总体观感相似,构成近似标识,易于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某花”商标在与知名商标不相类似的商品中获得核准后扩张使用至与知名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中,攀附故意明显,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发现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标权时,应分情况处理:

一、行为人规范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行为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权利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二、行为人不规范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行为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某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不包含水槽,B经营部将“©某花”使用在水槽商品上,商标使用并不规范,属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某花”商标及其使用方式与A公司的“某花”商标总体观感相似,构成近似标识,易于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获得商标后应规范使用,使用时与商标注册证上商标一致,使用商品应与核定使用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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