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起因系被告商家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出售运动鞋,鞋上印有与原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判决商家赔偿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
2021年,重庆某公司在重庆市版权局将红星logo登记为美术作品,并附作品图片“”。次日,该公司将红星logo美术作品授权给邹某某使用。后邹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店铺出售一款运动鞋,鞋面左侧有“”标识,该标识为红色,内有椭圆形镂空。福建某公司认为,邹某某出售该款运动鞋,侵害了其对“”商标、“”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请邹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邹某某在案涉侵权商品运动鞋鞋面左侧使用红星logo美术作品,超出了一般美术作品的使用方式,与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方式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邹某某在使用红星logo美术作品时造成对福建某公司在先权利的侵害,应向福建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首先,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通过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明确权利保护优先级,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权利人,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其次,应当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邹某某虽合法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显然侵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标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利益,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商家而言,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技术、打造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式,方能实现“弯道超车”。“碰瓷”“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也不利于商事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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