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主张祁阳某贸易公司正在申报出口的货物与其售往国外的享有著作权产品完全相同,涉嫌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故向海关提起临时保护措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
法院综合审查了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初步比对,进行了公开听证,在要求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提交足额的担保后,裁定祁阳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出口被海关扣留的货物的行为。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该批货物的生产企业泉州某工艺品公司主动申请作为被告加入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来源于英国的公证书及附加证明书作为证据。因《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案件庭审前在我国已生效,相关文书亦系由公约缔约国成员出具,故法院依法采信了该项证据,固定了案件的重要事实。
最终,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依法裁定祁阳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出口被海关扣留的货物的行为。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能否成立,主要应从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侵权成立的可能性、申请人是否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担保情况、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两个“首次”。第一个“首次”系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市首次裁定支持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高效回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对激励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维护良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二个“首次”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我市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该公约采信证据,彰显不断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达成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本案中,法院合理审慎地运用行为保全措施,裁定停止出口被海关扣留的被控侵权货物,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有效地保护创新创造者的知识产权,这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创新创造、弘扬创新精神,另一方面,在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亦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推动纠纷的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中关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认定、《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司法案件中的适用、践行能动司法实质解纷理念和做法,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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