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万通资讯 > 行业资讯 > 化肥品牌“螳丰”遭遇近似商标“蝰半”侵权,经法院调解后被告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南安商标转让流程

化肥品牌“螳丰”遭遇近似商标“蝰半”侵权,经法院调解后被告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南安商标转让流程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4/12/20 8:40:00 浏览次数:202 [返回]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近日,禄丰法院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化肥品牌“螳丰”遭遇近似商标“蝰半”侵权,经法院调解后被告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南安商标转让流程


原、被告均是生产销售化肥的公司。原告依法注册登记“螳丰”注册商标,经过长时间持续及良好的经营,生产的“螳丰”牌复合肥远销国内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被告在其生产的复合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蝰半”字样作为标识,原告发现后遂起诉至禄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蝰半”字样及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详细的向被告讲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其对商标价值的认识和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同时让被告认识到其侵权行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危害。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明白自己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关联,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被告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表示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且表示会登报向原告道歉。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体现之一。禄丰法院将继续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加强诉调对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好经营环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选择品牌授权的商家购买,注意辨别真假,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万通知识产权成立于2010年1月,是综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其业务已涵盖:南安商标转让流程(转让、设计、续展、变更、撤销、答辩及复审等);专利申请注册(转让、外观设计、撰写、许可、诉讼、答辩及复审等);版权登记(转让、快审、诉讼、维权、海关保护等);ISO贯标认证;法律文件翻译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现已在北京、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万通人一直致力于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与技术支持,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后经万通知产小编二次加工编辑,本站不承担此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版权归属原作者,如若本网站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将会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泉州: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SOHO办公1栋603-605室 0595-28069768
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万通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