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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台商区专利奖励政策-泉州市台商区发明专利代理,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代理

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9/5/18 23:11:58 浏览次数:1194 [返回]

泉州市台商区专利奖励政策-泉州市台商区发明专利代理,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代理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惠南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的难得历史机遇,深入实施“科教强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激励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培育壮大创新人才队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经济强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总体目标。围绕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经过不懈努力,到201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科技投入大幅提升。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财政科技支出比重逐年提高,到2015年全区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达3.2%以上;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大幅增长,力争201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居全市平均水平以上。
 
    ——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5年,引进8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成5个产业人才高地,聚集各类科技领军人才200名。
 
    ——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到2015年,全区拥有创新型(试点)企业5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家,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个,组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15家,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创新成果应用主体。
 
    ——创新平台和网络更加完善。技术研发协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科技资源共享四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基本健全,进一步完善“产、学、研”互动机制。
 
    ——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以上。到2015年,实施科技项目150项,通过福建省新产品鉴定5项,培育20家创新能力强、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累计获得专利授权1500件,培育各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家以上。
 
二、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3.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加强对企业创新的引导,集成科技政策、平台、人才、项目等资源,大力培育一批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企业,且年纳税800(含)万元以上,给予扶持50万元;年纳税500(含)-800万元,给予扶持40万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下,给予扶持30万元。被确定为“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企业,且年纳税800(含)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0万元;年纳税500(含)-800万元,给予扶持20万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下,给予扶持10万元。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
 
    4.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对新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市发改、经贸、科技部门认定,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0%、50%、50%给予奖励。
 
    5.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主体、科技研发主体和承接科技资源主体。被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区财政从科技专项按规定配套专用资金。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实现重点领域的技术突破,形成具有较强技术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发挥龙头企业对行业的技术辐射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6.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充分利用“6·18”成果,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争取省、市级成果转化补助。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建立以科技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创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实施行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建立国家级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年纳税500(含)万元以上,给予扶持30万元;年纳税200(含)-500万元,给予扶持20万元;年纳税200万元以下,给予扶持10万元。建立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基地的企业,年纳税500(含)万元以上,给予扶持20万元;年纳税200(含)-500万元,给予扶持10万元;年纳税200万元以下,给予扶持5万元。
 
    7.加强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科技项目。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补助。落实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鉴定的奖励政策,对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研制单位,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三、加强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8.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主园区。优化创新创业的环境建设,大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进入园区设立研发机构,聚集创新企业和创新要素,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高地。
 
    9.大力发展科研工作站。鼓励企业(园区)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除按市里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外,我区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配套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每人每年提供5万元的科研、生活补助。
 
    10.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体系。支持引进、建立一批科技评估、技术咨询、成果推广、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等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建设泉州高新区孵化基地,增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提高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家的能力。
 
    11.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大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工业设计促进工程,推进工业设计专区建设,扶持发展工业设计外包服务业,全面提升我区工业设计整体水平。财政科技经费优先支持工业设计和企业信息化服务机构的研发项目。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各项鼓励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13.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14.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宽创业风险投资渠道,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台商区投资。
 
    15.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鼓励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鼓励高新区内的非上市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对2015年前进入高新区“代办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后备队伍的企业,经中介机构辅导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当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的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按其发行额度每年给予5‰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1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大力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区,设立区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建立健全以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17.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大对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申请的奖励力度,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给予资金扶持,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整体水平。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单位或个人,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0.2万元奖励。
 
    18. 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参与其他各级标准修订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9. 积极实施品牌质量战略。鼓励企业参评“福建省质量奖”、“泉州市质量奖”,对获得“福建省质量奖”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泉州市质量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以上当年地方级税收应达50万元以上)
 
    20.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驰(著、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扶持。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1.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围绕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项目建设,依托我区企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和《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市引进人才,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待遇。
 
    22.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打造产业人才高地,培养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人才,发展壮大创新人才队伍。评选“泉州台商投资区产业人才高地”、“ 泉州台商投资区领军人才”,按规定分别给予奖励;对同时被省政府评定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海西创业英才”,被市政府评定为“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泉州市领军人才”的一并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待遇。
 
    23.加强创新人才培训工作。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创新人才培训,对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培训对象共同承担。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引导企业为引进的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建立学生实习、见习、实训基地,大力吸引优秀创新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努力建立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
 
七、提高泉台科技交流合作水平
 
    24.推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促进台资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升级。鼓励台资企业在台商区设立研发中心,探索建立泉台标准化交流机制,努力在台资企业中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品牌的创新示范企业。
 
    25.深化泉台科技合作交流。扩大泉台合作人才交流合作,鼓励台湾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到我区创业,鼓励泉台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建立技术创新联盟、科技产业联盟、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泉台科技研发、教育培训、人才交流、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主动承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转移,推动泉台高新技术产业紧密对接。
 
八、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环境
 
    26.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强化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由区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确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7.落实自主创新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进步与推进企业创新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加强检查督促,切实落实各部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责任。建立企业自主创新倒逼机制,凡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少于3%的企业,不得参与各级创新型企业评选;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少于2%的企业,不得作为区级重点企业,不得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28.本意见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此前我区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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