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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州商标申请专利代理找万通知识产权
漳科〔2018〕68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双创之星”评选细则>等十份文件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双创之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漳州市“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7日
漳州市“双创之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漳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双创之星”评选细则>等十份文件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有关人才补助经费发放的要求,为加强对“双创之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给予每位“双创之星”获评者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双创之星”补助资金分为两部分拨付,50%直接拨付个人,用于改善获评人才的生活条件;50%拨付用人单位,用于改善获评人才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拨付用人单位补助资金用途如下:
(一)获评人才及其团队的科技创新经费或创业经费,包括获评人才及其团队工作所需的生产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培训费、学术交流费、会议费、人员劳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获评人才及其团队自主课题经费;
(三)获评人才及其团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双创之星”补助资金下达至获评人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后:拨付个人的补助资金,可直接拨给个人账户,由获评人才自行使用;拨付用人单位的补助资金,由获评人才与单位协商使用,属上述第四条所列使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拨付人才使用,专款专用。
第六条 “创新人才”获评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继续在漳州服务满三年(从获评时间开始计算),未满三年自愿退回补助资金。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将在第二年年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企业和获评者争取各级奖励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与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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