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0/16 9:49:14 浏览次数:1142 [返回]
金秋十月秋色浓,刚刚结束的国庆长假,不仅出现中秋和国庆同天的罕见碰撞,更是不少新人举办婚礼的绝佳选择。“花好月圆共长久 相濡以沫共相守”“情满中秋 花好月圆”……一句句郎朗上口的诗词佳句,传递着人们对彼此的祝福。但是,“花好月圆”有“正确”的用法吗?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 “花好月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花好月圆”这一祝福语究竟引起了怎样的商标使用争议呢?
原告深圳市多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7871186号“花好月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
浙江荃盛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共同对“花好月圆”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花好月圆”为我国中秋节及婚庆祝福常用语,具有吉祥寓意,并被我国公众所熟知,其本身并不属于独创的标识。该文字标识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较弱,“花好月圆”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花好月圆”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好月圆” 本身具有美好圆满的寓意,常用于我国中秋节和婚庆祝福并为公众所熟知,将其使用在月饼等商品上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虽然原告主张“花好月圆”的“正确”用法应是形容爱情、婚姻的用词,并且原告提交的《现代汉语词典》等正式词典均将“花好月圆”解释为:比喻美好团聚(多用作新婚的颂词),但事实上,“花好月圆”亦用于中秋节并为公众所熟知,因此法院判决“花好月圆”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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