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是我国美术教育领域的知名院校,然而,其多年来积累的良好社会美誉度成了个别教育培训机构“傍名牌”的对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央美术学院诉北京清美央美美术培训中心(下称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央美”字样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含有“央美”字样的内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连续30日刊登书面声明以消除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赔偿中央美术学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
擅用“央美”引发诉讼
2016年8月14日,中央美术学院获准注册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法服务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注册成立于2011年7月13日,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美术培训、乐器培训等。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曾于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第1794411号“清美央美”商标。2018年11月22日,中央美术学院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清美央美”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但该商标与“央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最终裁定该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2020年12月,中央美术学院对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材料显示,该网站首页顶部标识了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名称全称,同时有“清美央美美术训练基地”字样,其中“清美央美”字体较为突出。此外,该网站公示的2013年高考美术生招生简章中招生计划及培养方向中有“主攻各大美术学院(央美、清美、国美除外)”字样,网站中多处使用“清美央美美术训练基地”字样。
2021年初,中央美术学院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清美央美培训中心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立即删除其网站上含有“央美”字样的内容;变更其含有“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全国性报刊上向中央美术学院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中央美术学院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余元。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认为,中央美术学院的简称应该是“中央美院”,其企业名称登记早于中央美术学院“央美”商标的注册时间。因此,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终审认定被告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央美术学院系具有悠久历史的专业美术院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使用中央美术学院的名称已经达数十年之久。根据中央美术学院提供的证据,至迟自2010年开始,即已经出现以“央美”作为中央美术学院指代与简称的情况。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成立并开始经营时,“央美”已经与中央美术学院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发挥了识别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朝阳法院认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央美”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以美术、乐器、舞蹈培训为主业的情况下,极易使培训市场的相关公众误认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与中央美术学院存在特定联系。这一使用行为将不可避免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中央美术学院的合法利益,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朝阳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清美央美培训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央美术学院官网的历史沿革介绍、互联网相关网站宣传报道文章等证据内容,足以证明在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成立之前,中央美术学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央美”与中央美术学院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作为主营内容为美术培训的经营者,清美央美培训中心对“央美”所指代的中央美术学院这一事实应当清楚知晓,从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网站公示的2013年招生简章亦可印证其对此事实系属明知并予以认可。清美央美培训中心的经营内容与中央美术学院提供的教学内容具有密切关联,清美央美培训中心未经授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央美”字样,攀附和不当利用了中央美术学院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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