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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妆”并非法外之地,妆容有版权,模仿别人形象或画作有侵权风险!南安版权登记收费吗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3/9/27 8:34:15 浏览次数:1433 [返回]


化妆,古已有之并不新奇,然而时下网络上流行的“仿妆”却刷新了公众对传统化妆的认识。所谓“仿妆”,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化妆技术来模仿他人的妆容。现实中,“仿妆达人”或模仿画作中的形象使自己变成“画中人”,或将自己装扮成影视作品中的角色,更有甚者直接模仿真人明星的容貌。然而,“仿妆”并非法外之地,近日,微博某知名网红画师就向多个发布“仿妆”视频的博主喊话,表示对方未经授权即采用自己创作的形象进行模仿创作,引发了“仿妆”是否侵犯版权的讨论。


“仿妆”并非法外之地,妆容有版权,模仿别人形象或画作有侵权风险!南安版权登记收费吗


那么,“仿妆”行为侵犯版权吗?

首先,虚拟形象或画作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未经许可模仿他人享有版权的虚拟形象或画作可能侵犯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具有审美意义是判断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核心要素,但审美意义并不要求具备高度的艺术创作水准或高超的艺术创作质量,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的艺术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的艺术造型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属于美术作品。例如游戏《拳皇》中的经典角色“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4个人物形象就在司法案例中被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同时法院判决被告对上述4个角色形象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原告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网站进行传播,该行为构成对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此外,被某些“仿妆达人”模仿的名画,例如《蒙娜丽莎》当然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其次,由于具体利用行为的不同,可能侵犯的具体著作权类型也不同。例如上述“拳皇”案中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有关“仿妆”侵权的讨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的是未经许可模仿他人画作化妆是否侵犯复制权。某些“仿妆”博主认为自己画出来的妆容与美术作品并非一模一样,并且画在脸上不同于画在纸面上,进而主张不构成侵权。但实际上复制权不仅仅规制原样复制也就是精确复制,同时还包括了非精确复制。否则如果在原画作基础之上稍微作出不具有独创性的改动就可以规避侵权,将显然违背复制权的设立初衷。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仿妆”过程中在原画作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进而构成改编作品也需要取得原画作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复制权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无论实施的手段、形式和载体如何,只要在新的物质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并将该作品或其实质性部分在物质载体上加以固定的行为都应构成复制。因此从复制权的构成来看,将美术作品化妆在脸上与将美术作品画在纸面上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因此,未经许可进行“仿妆”可能侵犯版权,这也是为什么某些大V画师喊话“仿妆”博主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的同时也为使用者保留了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模仿者在满足合理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版权侵权。然而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其要求“仿妆”行为不仅要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一般规定,其具体行为也要属于12项具体行为或者兜底条款所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内。较为典型的是在家中为了个人欣赏而“仿妆”就可能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合理使用情形。

此外,模仿真人不侵犯版权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除了模仿虚拟形象或画作之外,时下模仿名人也是一种热门的“仿妆”形式。那么,这一行为是否类似于上述模仿虚拟形象或画作一样侵犯版权呢?万通知识产权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仅应当来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同时还要求属于智力成果。然而人的相貌来自于遗传基因,并非通过智力劳动创造而来,因此通常情况下人的相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模仿名人的脸化妆也就不构成版权侵权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模仿真人化妆虽然不侵犯版权,但是如果借助相似形象进行商业变现且满足其他不正当竞争要件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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