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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专利奖励政策-泉港区发明专利代理,泉港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泉港区外观设计专利代理

分类:政策通知 发布日期:2019/5/18 23:18:18 浏览次数:1231 [返回]

泉州市泉港区专利奖励政策-泉港区发明专利代理,泉港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泉港区外观设计专利代理


泉港区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切实增强泉港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立足泉港的实际,特制定《泉港区鼓励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暂约50万元(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实际扶持奖励需要,经费不足追加,若有结余,作为当年度科技专项经费预留指标使用。
 
    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且企业必须正常运作,依照本暂行规定参与评奖或申请扶持资金。
 
    四、主要扶持奖励范围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扶持奖励
 
    1、国内申请。申请人向国内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受理该专利申请后即可获得如下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对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2、国外申请。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一次性资助的方式:进入国家阶段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8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扶持最多不超过两次。
 
    3、港、澳、台申请。向香港、澳门、台湾申请专利的,采取授权后资助,具体金额参照上述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额度执行。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奖励
 
    1、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发明专利的企业,效益突出、企业在对应年度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扶持20万元;开发应用、受让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企业,效益突出、企业在对应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扶持15万元。
 
    2、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专利示范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对带动本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具有特殊意义的,对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标准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被列入国家或国际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的扶持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我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合格后,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以上奖励不重复颁发,可执行最高额度。对列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的,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
 
    (四)优秀专利的扶持奖励
 
对获得国家、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给予获得泉州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获得泉港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2.5万、1万元。
 
    (五)知识产权保护的扶持奖励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列入扶持范围。
 
    2、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列入扶持范围。
 
    五、申请扶持或奖励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六、申请产业化扶持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实施地在泉港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七、扶持、奖励经费均以科技项目形式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列入科技支出的管理范围。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扶持不重复颁发。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事务费、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和推广等。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八、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本暂行规定条款若与《泉港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泉港政[2007]综54号)、《泉港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泉港政[2007]综55号)相关条款相同,选其中一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不重复资助或奖励,可执行最高额度。
 
    十、本暂行规定由泉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2年。
 
     注:依上述规定,本暂行规定已过期,但经核实,在新规定出台前,泉港区依然在执行该政策。
 
附件:申请流程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附件:
 
申请流程及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申办流程:企业在每年4月10日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所属镇、街道(或部门)在5日内初审——区科技局知识产权股在5日内办理登记——区科技局在10日内局务会审核——专业专家组审核——相关载体公示——区政府审批——下拨经费。
 
    二、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泉港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的,须提交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4、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代办的,还需出具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三、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泉港区专利实施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 
 
    3、专利证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授权使用的必须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4、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以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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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0596-2960023
厦门: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0592-625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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